國稅局:營業人出售庫存贈品 應開立發票
更新日期:2009/08/08 11:05
(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8日電)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營業人隨貨附送的贈品得免開立統一發票,但如果將贈品單獨出售,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,如未開立發票,除應補稅外,並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。
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依據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規定,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,所贈送物品及免費換修零件,除應設帳記載外,可免開立統一發票。
北市國稅局指出,營業人隨貨附送的贈品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,不過,如非隨貨附送而是將贈品單獨出售而取得價款,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,並課徵營業稅。
北市國稅局表示,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有出售庫存贈品,而未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時,除須補稅外,並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。一年內如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,將遭停止營業處分,營業人不可不慎。9808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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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Aug 22 Sat 2009 18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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